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抵押不得转让;
4、在确定最高抵押担保债权之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期间的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金额,但变更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收费
6、发证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6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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