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三)国家主权原则;
(四)司法豁免原则。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由这些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途径相比有显著特点:首先,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房地产纠纷是以审判权为根据的;其次,人民法院处理房地产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途径,对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仲裁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决定书或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执行的,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针对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布了一些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例如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经常发生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审理要求,这是审理房地产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按民事诉讼处理的房地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地产产权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房地产租赁纠纷;房地产抵押、典当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
下列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调整房屋或职工调动、死亡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单位自行解决。
(2)军队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之间因腾退军产房发生的纠纷以及军地互转引起的单位与军队房屋纠纷,应该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或因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机构的领导体制变更或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分合调整所引起的房屋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