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居住的吴女士家中被盗,吴女士认为这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有很大关系。吴女士遂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被盗损失9375.5元。
吴女士系许昌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许昌市一家物业公司管理。2009年10月20日下午17时,吴女士家中被盗,吴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盗物品价值9375.5元。后吴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吴女士诉称,自己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她家所住单元门以及地下停车场通往楼道的保险门长期损坏,物业公司却不予修理,而防盗门的损坏在客观上为盗窃案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有:物业公司对所管小区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原告所在楼栋的门锁已损坏,被告方并没有对此予以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被告之间已构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所在楼栋的从地下停车场进入楼道的门锁进行及时维护,并且不能证明对所管理的小区进行了24小时的值班巡逻。因此,被告在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职责,其违约行为与造成原告的家中被盗有一定直接关系,被告依法应对原告造成被盗损失9375.5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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