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委托人不幸离世,依照通常状况,委托协议应随之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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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之建立以各自之间的信赖为基石,而人身财产则属于专属法律范畴,倘若其中任意一方当事人遭遇身故、失去行为能力或濒临破产等状况:他们的继承人、合法代理人和与其相匹配的另一方当事人间是否能再度建立起彼此间的信赖,仍然充满了变数。
为避免各种潜在的争议纷扰,法规也明确了在此类情况下,委托协议是可以终止履行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