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受伤的工地员工或其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公司则需及时向当地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受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和公司都需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受伤的工地员工或其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公司则需及时向当地行政部门报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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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受伤的工地员工或其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需及时向当地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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