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一、离婚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补偿。因此,在要求赔偿的时候,就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的条件:
(一)过错方要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或者以夫妻关系持续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这里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遗弃。一般情况下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或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具体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划分。
(二)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因为只有在损害结果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因此,在损害结果上就要求去搜集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损害也是很难界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加以分析,看该损害是否到达要求赔偿的程度。
(三)因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要是导致离婚或是损害的直接原因。这样,才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证据链的要求。以上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的列举,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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