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可否与公司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在本联营单位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可知,自然人如果与公司签订联营合同,法律是承认的。所以自然人可以与公司进行联营。
二、合同型联营有哪些特点
(一)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二)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三)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四)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三、联营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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