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只收定金可否毁约
时间:2023-03-29 16:47:08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屋买卖只收定金可否毁约

房屋买卖只收定金不可以毁约的。定金属于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应以该定金赔偿,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以该定金双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买房定金合同怎么才有效

买房定金合同有效的要求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n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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