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退休要求和经济补偿
时间:2023-07-05 16:31:10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益性岗位待遇: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额度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的解决实际上解决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收入不高,但会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他们实际上还有一种待遇,也可称为潜在的收入。就是国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即这笔本该个人出的那部分钱,给予不超过应缴额度23的补贴。多数人可获得三年的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女)一般到50岁可以退休。

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内容提示: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认定条件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工作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认定条件

1、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社区安全保卫;

(3)社区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认定条件

(1)从事上述第1项范围内的就业岗位人员;

(2)安置的人员为“4045”人员(指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2002年底前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及享受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称“低保”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年(含一年)以上;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1、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管理所,下同)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4045”人员和“低保”人员,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每年给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1000元的岗位开发补贴。

2、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

“4050”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月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资补贴。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4045”失业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1、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从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领取、发放和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分两次申报,于人员安置次月预拨50%,人员安置满一年后再核拨剩余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起逐月申报。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于申报月份5日前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及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协保”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和《协保证》、“低保”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

(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5)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第二次申领时)。

3、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4、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补贴发放台帐。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补充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业务经费和岗位开发费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应于收到补贴5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发到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补贴发放表》上签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应于收到补贴5日内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并由从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上签字。

(四)工作要求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并提报有关资料,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代办代缴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详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和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青劳社[2001]148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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