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包括: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一、先予执行收费标准是什么?
各种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按件计征离婚案件,每件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财产案件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申请费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申请支付完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3.其他诉讼费用:只限于财产案件,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执行费申请执行费
《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交申请执行费。申请法院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所有执行案件当事人都应当依法向法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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