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律师补充:
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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