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
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执行回转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原执行根据已执行完毕。
2、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须有新的执行根据。
4、原执行权利人不主动履行新的执行根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和公共利益,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必须采取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即行为人找不到其他排除危险的方法;
4、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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