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之后,若价格出现上扬现象,这可被视为违反合约的行为,违约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法定义务;若该行为符合法律中情势变更的标准,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充分协商,以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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