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等。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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