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重点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三)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设有地役权;设有地役权的,应经地役权人同意;
(四)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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