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二、对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为了强化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税法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如果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企业,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中国税务报》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作废。同时,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激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专用发票不单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专用发票的保管关系小到公司信誉问题,大到国家财务税务问题,因此,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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