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单位职工工资中,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追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和医疗等待的,除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外,还需支付25%的违约金额外补偿。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以罚款。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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