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机为出租车公司的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全部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收入。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或者职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问的。
2、司机为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对于此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一种租赁或者使用权的的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者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租。在出租车的车门外仍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
3、司机为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是名义车主,司机是实际车主,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要低一些。
这种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车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使用费用,或者叫挂靠费用。
4、即所谓的“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三种情况:
a、首先是二驾作为主驾的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驶;
b、其次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的费用,其余的利润归自己所有;
c、最后一种就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目前对于二驾的管理,有些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报出租车公司备案或者登记。但绝大多数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
这种情况是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权人再次与他人次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
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是哪种内部关系,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该车车门上写着的“某某出租车公司”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或者更为复杂的一些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判断赔偿的依据。公司的财力相对于单个驾驶员或者某个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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