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上婆婆名字,加老公名字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特定财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财产本身的详细属性以及您和配偶双方所持有的全部财产信息。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首先,该财产在婚前已经由某一方拥有;其次,如果某人因为身体遭受侵害而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及残疾人士生活补贴等费用;再次,如果财产是通过遗嘱或受赠合同获得,且这些合同或遗嘱明确表明仅供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使用;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的特定物品也是个人财产;还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类型。
以下几个类别则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婚后由夫妻双方挣取的工资及奖金;第二,婚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不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创造;第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第四,遗嘱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第五,其他依法应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体而言,个人财产将归个人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将经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当然,您和伴侣亦可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并在该协议中详细规定财产的所属与分配方式,这样在将来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就能按照协议的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借款,农村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涉及到夫妻共有房产的状况时,如果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并给予他们适当比例的留存权利。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明确指导意见,在面临以下三方面的情况时,即使当事人拥有的是唯一一套住房,其居住权仍不会受到影响,仍然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首先,如果被视为弱势群体一方——即对执行者负有抚养责任的一方,在其名下已经存在其它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的普通住宅公寓,例如当被执行人为老年人时,如果其子女名下已有房产,这无疑可以保证老年人正常的居住条件;其次,在执行依据合法有效之后,被执行者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选择转让名下的其他房产;若申请执行人以当地政府所设定的低收入人群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家眷提供住房,或是赞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待执行房产的交易款项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也将触发此类强制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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