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若一方当事人以此作为由头,在法庭上提出诉求,主张现有夫妻共有资产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并希望将其进行合理分割,那么在经过严格核实该种诉求是在有关婚姻事实解除时未能涉及到的夫妇共有的那些财物、财富等,那么法院应该依法给予支持,将其切割归类。
换言之,在婚姻事实解除却未进行相应分割的情况下,家庭共有财产仍然处在共享所有的状态。
对于共享所有权者所提出的需求,欲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和影响。
因而,总体来说,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如若确实存在未曾充分分割的夫妻共有的那些财物资产,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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