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案件被立案之后,若满足下列五种特定条件之一者,可以启动撤案程序:
1.经过缜密而细致的侦查之后,发现其实并无犯罪事实存在;
2.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所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其微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5.犯罪嫌疑人已然离世。
那么,公安局是如何按照上述流程来完成撤案操作呢?以下几点须知:
1.首先,公安局应当将撤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上级领导办公室进行审查与审批;
2.在确认上级审批通过后,需编写一份详实的撤销案件报告;
3.对着手下达了对撤销案件意向的确立之后,公安局需要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对决定予以撤销的案件,公安局还需撰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连同决定书一起送交检察机关;
5.最后,便可正式启动撤销该案件的工作环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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