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凭证如何写
时间:2023-02-04 18:27:46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招商银行案例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支票的用途;

(2)合同编号;

(3)约定的违约金;

(4)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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