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应当标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因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后的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依法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变更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并提交自有产权证书复印件;应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城市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非城镇房屋,应当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证明。出租人为旅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旅馆、饭店营业执照副本。以军事房地产为住宅的,改为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军事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所改为商品房的证明;对于非城市房屋,应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分公司更换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出具的原负责人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聘任文件;填写变更登记表-负责人信息。分行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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