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上海经济合同律师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上海经济合同律师诉称:2007年9月至10月,被告向上海经济合同律师定作各种规格型号的拉链,总计价款人民币37,334.41元。双方约定货到后80天内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价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价款37,334.41元;判令被告偿付上海经济合同律师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支付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价款37,334.41元,此款被告应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
二、本案受理费733.30元,减半收取计366.6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诉讼费用766.6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上海合同上海合同律师法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上海合同上海合同律师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