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
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原因
一般来说,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了合议庭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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