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手续按以下顺序办理: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法院,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执行规定》第11、12条的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法院管辖[i],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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