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机构名称表述的内容应当与机构经营范围一致;2)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须与申请条件的场地标准一致;3)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股东;4)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须提供相应业务证明。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00)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勘查的,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批文,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勘查的,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件批文,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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