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核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2、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申请人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榕城分厅”,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个人注册”方式网上注册,查阅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并按“电子资料”。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初审通过后,在18个工作日内,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疫员作出直接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到现场检疫、或到现场抽样检测的处理决定。
4.决定:3个工作日内,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初审通过后,在18个工作日内,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疫员作出直接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到现场检疫、或到现场抽样检测的处理决定。
4.决定:3个工作日内,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政务中心大厅二楼3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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