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出售、运输的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3)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包括品种、数量、标识、来源、进出场日期、诊疗用药情况、监测消毒记录,免疫日期、疫苗类别、防疫批次等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由具有资质的地级以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相关疫病监测情况报告。内容详实、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
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内容详实、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揭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事窗口(动物检疫申报点)提出申请,①现场申报,提交申请材料。②传真申报,提交申请材料;③电话申报,需在现场补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及初审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需重新进行申请。
3.审查。审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约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审批决定
决定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拟办意见做出审批决定。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按规定处理。
5.证件领取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揭阳市榕城区新河路西侧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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