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一、房产保全后怎么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一、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二、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四、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二、规定预抵押房产是否能保全
预抵押房产可以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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