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投标保证金的基本流程
时间:2023-03-27 17:12:52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确定中标单位后,经办部门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由经办部门经理(总监)、地产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2、未中标的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经办部门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交财务部,投标单位携收据5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3、中标的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单位待合同签订之后,携收据5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一、投标保证金退还

1、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2、投标保证金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只是作为一种担保,如果投标人没有违反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在投标人未中标后,保证金会在5日内退还给保证人的。

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未中标的单位建设方应退回投标保证金。

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②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法律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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