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保证金退不退
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
2、对于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对于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以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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