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循环经济法的法律定位问题:与会专家讨论,循环经济法是经济法还是环境法?表明了立法目的。这固然重要,但我认为单纯的谈这个问题无大的必要,因为生态环境的理念必须深入各种法律之中是时代要求和发展趋势,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必须生态化;但同时,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是本身简单的可持续,而是在环境生态可持续的同时更好的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否则,社会将不是人的社会,环境将不是人的环境。这里或许涉及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但这并非截然对立的。离开了环境谈人,人将是不存在的,同时,离开了人谈环境,环境对人也就没有了意义。
2、今天我们循环经济立法之前,首先要解决的不是法的目的问题,因为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即只能是生态、节约与效率。我认为要首先解决的是我们的循环经济法立了之后,能否可行的问题。我们固然可以规定严格的责任,强制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但是我们能否负担的起足够的成本吗?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实现我们所欲规定的事情,这是最关键的。否则,法律立了还不如不立。看看我们的环境法律法规今天还少吗,但能真正起作用的有几个?
3、形式的公平,我们经常实行的普惠制,恰恰是最不公平的,比如低水价问题,恰恰把更多的福利给了富人而不是穷人。我们应该是在特惠问题落实了之后,再去考虑问题。比如抬高水价,把多收的水费的一部分补贴给穷人。实质公平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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