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是指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循环经济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
第二,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进行。
第三,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
第四,本法调整的是各类主体所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有的同志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发展模式,应当在法律中将活动改为模式。法理认为,法律所规范的,只能是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活动,而不能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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