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户主过世继续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24-07-29 21:06:35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廉租房户主过世继续申请书怎么写

[房屋管理局/出租方/相关部门名称或负责人姓名]:

敬启者,我是原本在该处租住的公租房用户[原户主姓名]的[与原户主关系,例如“配偶”、“子女”等],即[您的姓名],我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具体如下[您的身份证号码]。对于原业主[原户主姓名]在[过世时间]离世的事实,我谨以非常尊重的态度表达对其深切的哀悼。

我现居于此公租房中,具体位置坐落在[廉租房详细地址]。正如您所知,作为[与原户主关系],我现有的财务状况符合公租房的申请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且因为家庭并未找到适合的新住宅,因此在此提出请求,希望能够延续在该处居住。在得到这一许可后,我会坚定地遵循相关公租房管理政策,准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使房子得以被妥善使用和维护。

此外,我愿意尽力协助贵司完成所有必要手续的办理,这其中可能涉及了提交各类必要的证明资料以及及时更新租赁信息等等。若有任何需要,我亦乐意全力配合贵公司进行一系列调查测评。

在此之前,我衷心盼望贵公司能深入理解我的租住申请并予以批准,我为此将会深感欣慰。我(将)对此表示衷心感谢。我决意继续为我们社区的和谐发展以及稳定生活作出自己的奉献。敬请谅解我的这项正当请求。

顺祝商祺!

申请人:[您的姓名]关系联系人:[您的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填写申请日期]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廉租房可以买下来吗

敬请知悉,廉租房是我国及地方政府为了缓解部分收入较低且为中产层次的家庭面临的居住难题所创设的特殊房屋福利项目,其所有权归属于我们的政府,且仅限符合相关日益严格审核标准的申购者拥有其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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