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2.设计单位——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监理单位——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企业——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
二、其他后果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2.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地产权证;
3.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4.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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