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和流程
时间:2023-03-21 02:50:27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1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13、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1-7材料;

14、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或4或5、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或6或7、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10、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9、11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12,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14;

6、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

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二、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支付3000元。

3、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在二级医院生育,剖宫产并伴有其它手术的医疗费用,可报销4200元钱。

4、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职工本人。

5、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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