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负责,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办理年度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而缴费的费率则一般在1%到2%之间,不同的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节。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在职的农民工的数量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享受税费免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实行浮动费率。2007年度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支缴率时,征缴额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应征缴额计算,支出额按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计算。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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