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行政诉讼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
(一)用途不同
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
(二)包含的对象不同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三)分类不同
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的判决。
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
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结尾组成。
行政裁定书没有分类,只用于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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