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各自的特征
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各自的特征具体如下:
1.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以获取买受人支付的相应价款为目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以获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为目的,两者互为对价、具有明显的有偿性。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二、居间合同管辖规定
居间合同管辖规定具体有如下内容:
1.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管辖,另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2.当事人有约定的尊重其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全文6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