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管辖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
时间:2023-07-23 00:51:30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居间合同管辖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法院,另外一方面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可以有合同履行地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两项权利。

一、居间合同管辖规定

居间合同管辖规定具体有如下内容:

1.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管辖,另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2.当事人有约定的尊重其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三、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有如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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