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公司章程对投资和个人投资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企业对外投资又称企业转投资,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企业法人财产对外投资,使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股东的行为。
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限制方面的改动
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受其不超出净资产50%的限制,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但是应当注意到,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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