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规定限制有什么
时间:2023-06-28 21:31:14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对外投资也叫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企业法人财产对外投资,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股东的行为。

一、成立有限股份公司需要注意事项

1、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

2、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4、工会通过县、区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投资设立公司。

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6、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个自然人只可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1、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2、有限合伙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信托型

信托型私募基金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

4、契约型

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资金仍在投资人帐户中,投资人授权基金经理操作。这种模式对投资人的收益折损最小,但是,同时对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鉴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资金没有发生转移,没有形成信托财产,所以,对于这种委托理财关系应当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在因为投资亏损或者收益分配纠纷出现时,诉讼将成为最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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