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商务部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需要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应当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第四十二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则反倾销税可在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追溯征收,当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导致随后认定实质损害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果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为担保目的估计的金额,则反倾销税可追溯至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差额不予收取;低于已缴纳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除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外,可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I)倾销进口产品具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出口商正在倾销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大量倾销进口产品是在短时间内进口的,并且在发起调查后可能严重损害即将征收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对相关进口产品进行进口登记,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45条如果终裁决定未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终裁决定不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的保证金,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所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退税;商务部审核提出建议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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