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审查的条件有哪些
财产保全一般审查下列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一定要担保吗
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担保,要分情况讨论: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不一定要提供担保,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复议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复议期限是多久,没有具体规定。
《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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