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罪方面,犯罪分子并不必然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力资源亦有可能实施此类犯罪。
只要其借助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以非法手段占据并私自占有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便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要件。
然而,我们需要明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对象,大概涵盖以下几种类型的自然人:
第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与监事,但须注意此处所述董事和监事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以上述公司内的非董事、非监事之高管层成员以及普通工人和职员在内的各类员工;
最后一类则是隶属于上述公司之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全体职工,无论其所在企业性质是集体性质还是私营性质,或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型的全部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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