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销售过期食品被判10倍赔偿
时间:2023-06-08 15:55:41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费维权日3月15日又将来到,随着3.15的接近,各种消费维权问题暴露出来,消费者损害赔偿需要获得保护。

日前,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麻花的消费者周先生将超市经营者大连友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好乐购)告上法庭,最终他获得了10倍赔偿。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10倍赔偿不为过,特殊情况下,可拨打110报警来保留证据。

买到过期麻花,消费者打110取证

2010年10月13日傍晚,市民周先生到位于中山区昆明街的乐购超市卖场购物,他挑选了8袋麻花,每袋麻花的价格是18.3元。在服务台开发票时,我发现8袋麻花有6袋过了保质期。据周先生讲,他发现其中6袋麻花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8日,保质期为300天,在他购买时已经过期。

我和超市负责人交涉,可是负责人查来查去也没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周先生表示,当时是傍晚时分,无法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先生想出了一个办法:拨打110报警。于是,在民警的见证下,周先生对过期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周先生表示,本以为超市不会有过期食品,没想到会被自己买到。周先生决定诉诸法律,向友好乐购索赔。

提交多份证据,索求10倍赔偿

日前,周先生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友好友好乐购退还6袋麻花的货款10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109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过程中,周先生一方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发票、购物小票、购买的麻花等,以此来证明超市销售违法产品,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友好乐购一方认为,在2010年,友好乐购一共两次采购涉案食品麻花,这两批食品的生产时间分别是2010年1月19日和5月5日,并没有2009年12月生产的,因此并没有过保质期。

友好乐购方面认为,周先生诉称友好乐购销售过期食品,没有事实依据,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友好乐购更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支持消费者10倍赔偿请求

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周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超市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周先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周先生所购买的1袋麻花超过了保质期。

法院认为,周先生当庭只提交了1袋过期食品作为物证,其诉称购买的另外5袋麻花也过了保质期,但是其没有进行举证,属于举证不能。而友好乐购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过期食品,应当依法退货返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周先生10倍赔偿。关于周先生索要精神损失费3.15元,并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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