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时间:2023-04-25 14:02:38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如何把握逮捕必要性,可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

1、在审查逮捕必要性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到案件审查中,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累犯、惯犯等要坚决予以打击,应纳入确有逮捕必要的范畴。但对于一些可以介于捕与不捕之间的案件,我们则应该更多地考虑从宽。从宽并不意味放纵犯罪,在充分考虑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不致于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适当地从宽,既是给嫌疑人一个配合诉讼进行的空间,也是给嫌疑人改过的机会,同时也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人性化。这样还可以更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如:如我科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罗东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后,并未就案办案,一捕了之,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内部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因此在第一时间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罗东,其对自己不计后果实施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提出对董XX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随后办案人员又征求了被害人董XX、嫌疑人之妻刘XX对此案的认识及处理意见,双方就案发的原因、各自存在的问题、赔偿事宜、今后工作生活中注意的事项等真诚地交换了意见,取得了相互谅解。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罗东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逮捕必要性的考察,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范围,可以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当地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将是否达成和解,形成书面谅解书作为审查逮捕必要性的重要依据。及时通过刑事和解,是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不仅对嫌疑人有利,同时对被害人也有利。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收到法律和社会双重效果。

3、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次数、情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要把握好逮捕必要性,就应当更加全面、综合考量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主体自身情况、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等因素,更好地权衡其逮捕必要性。如我院办理的李旭致周伟重伤案,犯罪嫌疑李旭与受害人周伟系连襟(挑担)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属于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旭积极赔偿了周伟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8000余元,并多次找受害人周伟协商赔付误工费等事宜,并赔礼道歉,具有积极赔偿诚恳意愿,由于受害人提出的赔付要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固协商一直未有结果,我科受理此案后,也做了必要的和解工作,我们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旭属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赔付了医药费并有赔偿损失的诚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在本地有固定住址,属我县常住人口,具有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少捕、慎捕,正确把握逮捕条件,综合全案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旭无逮捕必要。

4、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考虑。

我们在考虑逮捕必要性时,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就是要充分考虑到最终可能产生的法律、社会效果,这样既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对在逃人员起到很好地法律震慑,也能很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适时引导侦查,注重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

虽然逮捕不是诉讼的必经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像公诉环节那么高,但是为提高逮捕案件的质量,更好地进行案件的审查,避免错捕、漏捕出现。我们认为适时地引导侦查,弥补侦查机关目前在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中的不足,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行使侦查监督权,也能更好地保障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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