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房屋维修基金的退还请求时,购房者应了解到,符合以下特定条件方可执行这项操作:
首先,若房屋本身已经消失,则其所在房屋账户中的所有剩余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将被归还给业主;
其次,在房屋遭受严重破坏、无法修缮达到居住标准或因其灭失而终止使用后,售房单位已经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也会被全额退还给售房单位。
若售房单位已不再存在于市场上,那么该单位所缴纳的维修资金,将会根据其财务部门的属地关系,由上级部门进行集中收取并统一入国库保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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