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宣告破产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破产宣告的时间,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及时原则作出裁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破产清算的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破产宣告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
(二)标志不同
1、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破产宣告: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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